記者曹逸雯/台北報導 NOWnews【重點新聞】

針對中華電信在「寬頻接取網路比較」廣告中,宣稱「光世代網路」為「光纖網路」,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(31)日委員會議作成決議,認為廣告不實,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,已違反公平交易法,除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,並處100萬元罰鍰。

公平會表示,中華電信在廣告上就自家「光世代網路」的「網路保護機制」宣稱「具路由與設備保護機制」,中華電信表示,「網路保護機制」是指接取網路之穩定性,如網路線發生問題時的替代傳輸線路等;但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卻表示,在光纖到大樓、光纖到光化交接箱網路架構下,中華電信的「光世代網路」均需利用現有之電纜線路連接至用戶端,亦屬「無替代網路」,核屬廣告不實,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。

另外,中華電信在「光世代網路」的「線路品質」中宣稱為「光纖網路」,被比較的「Cable Modem」則表示為「同軸電纜」,但據NCC表示,「光世代網路」依光終端點設置地點不同,大致有光纖到戶、光纖到大樓、光纖到光化交接箱等架構,尚未達到全面提供光纖到戶,而光纖到大樓、光纖到光化交接箱之線路均有採用非光纖連線,與被比較的「Cable Modem」網路實際上也是光纖及電纜線路相輔併用,因此,中華電信就「光世代網路」及「Cable Modem」線路品質之表示內容均有不實,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。

公平會還指出,中華電信並在廣告上就「Cable Modem」的「上行速率」也有不實,並在廣告中宣稱「Cable Modem」「安全性低」、「網路擴充性低」,但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,Cable Modem或光世代網路,皆有安全保護機制,在毫無實際案例及佐證數據情況下,無法比較判斷何者的安全性高或低,而Cable Modem的網路擴充性,取決於系統頭端採用之技術,而非完全取決於客戶數之多寡,均足認中華電信對競爭對手「Cable Modem」陳述不實,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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